三分钟弄清记牢“保证期间“与涉保证的“诉讼时效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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忍了多年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
终于……不用再忍了
有保证人的案件,一旦涉及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,会让很多人头疼,它难于区分,更难于记忆。即使这次弄清楚了,过段时间又忘了。为此,我们决定撰文梳理,力求用最简洁、最直观的方式将其理清,并方便记忆。
若要准确区分并深刻记忆,需要选好合适的角度。而最合适的角度,非“保证人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”莫属。
从时间上看,保证人有三次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。
第一次:保证期间届满。即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(一般保证: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;连带责任保证: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)。
第二次: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。即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。
第三次: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。即保证人援用主债务人的抗辩权(这一援用来源于保证债务在内容与范围上的从属性)。
以上三次机会,只要抓住任何一次,保证人即可避免承担保证责任。
另需说明一点,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适用是互斥且存在先后顺序的。一方面,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可同时适用。适用了这一个,就不可能再适用那一个了。另一方面,保证期间适用在前。无法适用保证期间时,才可适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。换句话说,只有保证期间届满了(无法利用保证期间抗辩了),才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。
具体来说,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行使权利,则保证期间经过,保证人可据此免除保证责任,此时也无须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。
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人行使了权利,那么保证人便不能以保证期间届满主张免除保证责任。此时,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起算,保证期间不再计算。
关于三者间的更多关系,我们梳理如下(公号排版受限,表格以截图方式呈现,点击图片更清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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